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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16:39瀏覽次數:632次
企業對勞動者(即本人)給出不勝任工作的認定并少發獎金,事實上,企業并沒有任何證據事實證明本人不勝任崗位的論斷。那么,我是否可仲裁申請不勝任崗位的認定無效,或撤銷?
你好!你要證明的是,企業以你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了你或者說與你解除了勞動合同。之后,你是否勝任工作,就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了。一般來講,要有可量化的、相對客觀的評判標準,而且要有相應的事實依據,才能對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作出認定。而如果證明不了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話,最終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的。
就你的情況而言,如果你對企業的辭退決定不服,可以主張企業違法解除,進而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二者選其一。
企業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克扣本人獎金,并認定本人不勝任工作,接下來就會以此理由將本人調崗。我的仲裁訴求是,企業對本人的不勝任認定,走仲裁是申請裁判無效,還是撤銷此認定?
道理是一樣的。你要證明企業克扣了你的獎金,如果企業主張是因為你不勝任工作,那就要由企業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了。
從實際操作上講,你如果申請仲裁請求撤銷企業對你作出的不勝任工作的認定,估計都不會獲得受理。你可以請求裁令企業向你發放克扣的獎金xx元,如果企業抗辯稱是因為你不勝任工作而扣發的,那不勝任工作這個問題就由他們帶出來了,不用你來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