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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10:49瀏覽次數:3125次
我們單位有個員工08年入司,休病假休了9個月,近期發了返崗通知書,收到通知書后來公司找人事談,說上不了班,要求拿著賠償走,另外要求給她補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然后她要投訴公積金。 本來公司打算給錢讓她走,但是現在她要求要二倍的賠償,因為最后一次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未和她簽訂。檔案里確實沒找到她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請問這種情況下,先給勞動者賠償解除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去仲裁起訴,結果會是怎樣的概率比較大?
你好!兩次提問并作一條回復:
一、關于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問題
根據《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該員工繼續留在貴公司工作,貴公司未表示異議但未與該員工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該員工支付二倍的工資,直至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二、關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
根據你所述情況進行分析,貴公司與該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可能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
1. 由該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后經貴公司與該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 由貴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后經貴公司與該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3. 貴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與該員工終止勞動關系;
4.該員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貴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貴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初步判斷,如果勞動合同是在第4種情形下解除,那么解除行為有可能被判定為違法,因為這需以該員工既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由貴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為前提,但從你所述的情況來看,顯然不符合這一前提條件。如果構成違法解除的話,貴公司是有可能需要向該員工支付賠償金(按照經濟補償二倍的標準)的。
其次,勞動合同在前3種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應為合法。其中,如在第1種情形下解除,貴公司無需向該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在第2、3種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則貴公司需要向該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綜上,勞動合同在不同的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直接決定貴公司是否需要向該員工作出補償,以及是支付經濟補償還是支付賠償金,因此,貴公司首先應當處理好如何與該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
至于具體操作,如果貴公司能與該員工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并達成協議,那么,只要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這樣的協議是為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如協商不成,可交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者由法院進行判決。
你好,我的勞動和合同快到期了,原來是派遣合同,到期后聽說改為勞務外包合同請問這樣做公司合法嗎?如果員工因勞動合同變化不續簽的話,有沒有經濟補償?補償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