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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23:12瀏覽次數:864次
您好,我在某公司工作了4年多,今年8月10日提出離職,工作交接于8月17號結束。離職當天沒有一次性結算7和8月份的工資,還是按照每月20號后結算的方式。9月發8月份的工資時,別人都收到了,我的一問財務,顯示度幾百塊,財務解釋也不合理,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你好!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