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你好!高溫津貼的發放依據是《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2011)166號)第13條第1款的規定。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13條第1款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粵人社發(2012)117號)第3條的規定可知,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高溫津貼:
(1)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的;
(2)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詳見《廣東省高溫津貼最新發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