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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16:05瀏覽次數:881次
1、公司拖欠兩個月工資、兩個月績效獎金、報銷近一年未發放;2、管理制度要求工作年限滿十年享有十天年休假,但公司只給休5天;3、員工按公司制度提請離職申請,時間已過二十來天,但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相關手續。
你好!首先,享受年假天數應以法律的規定為準。如未按規定安排員工享受年休假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公司的批準和同意。此外,如果是因為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發出即生效,無須提前30日通知。就上述糾紛,如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