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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提問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來回答:
一、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根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二、雙倍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才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經濟補償二倍的標準計算)。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但如上所述,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的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