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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1 08:55瀏覽次數:887次
試用期工資2500一個月,月休四天,不包吃住。我是4月8日開始上班,老板算工資是2500/30天 我上了21天 他說我不滿月,我是8號來上班的,不享有休4天不能按26天來算,合法嗎?他說按日結也是除以當月天數30天來算?他說要是我月底最后兩天才來上班的不可能按照除以26天來算的,我們沒有簽勞動合同。還說試崗期有個3-5天想問一下試崗期也要支付工資的吧? 他這樣子算工資合理合法嗎?我可以怎么做 麻煩指點一下謝謝
你好!首先,月應發工資=約定月工資標準÷21.75×(實際出勤天數+法定計薪天數)。此外,每月上26天班,如果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那肯定是存在加班的。第二,試崗期也應支付工資。就此,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你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