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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17:15瀏覽次數:1054次
你好!
我想咨詢一下關于離職被卡,無法獲取離職證明。3月10號啟動的離職流程,期間有在工作群里艾特領導過下離職流程,均未得到回復。
后面有一次當面溝通,領導回復的理由是:上面不準過離職流程。今天已經7號,流程后續還有很多人需要過。這樣會影響我后期新工作入職
像以上這種情況,我該怎么辦。如果讓我簽競業協議可以拒絕嗎
你好!首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全憑自愿,勞動者有權拒絕簽訂。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也就是說,只要你按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即可離崗離職。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在離崗離職之前,你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至于離職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出具,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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