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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13:52瀏覽次數:839次
剛入職時公司還處在快速發展期,因為人手不夠才招我進來,入職的崗位是人事行政崗?,F在已經入職了一年多,主要工作內容是行政工作,今年2月底3月初開始讓我學習招聘,到現在3月底還沒有產出。目前公司也已經發展的差不多了,所以公司要節約成本,以我業績不佳為理由想將我調到其他銷售崗位上。今天和領導談過話明確表示拒絕調崗,領導說我不服從安排 公司也不會辭退你,但是會有各種理由讓你離開。(過程全程錄音 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呢?) 目前面臨的問題是明確拒絕調崗后,公司開始給我壓力 讓我4月完全脫手行政工作 只做招聘。同時意思是會將我的固定工資分出來一部分做績效工作,指標沒完成就扣工資,同時還要施行末尾淘汰制。這樣是否合法呢? 說一下我簽的勞動合同,現在的實際工資是3700,但勞動合同簽訂的薪資是1700,剩余工資以加班費形式發放。如果真的因為考核而扣我工資,提供之前的工資條、銀行流水可以證明這樣子算違法嗎? 我目前的想法是會離職,但是不想自離讓公司白占便宜,我該怎么做呢?
你好!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之一的(如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可以考慮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