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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10:44瀏覽次數:1291次
我從七月底開始工作至今,老板壓了我兩個月的工資,之后發的工資收入跟我的勞動力完全不成正比,我提出辭職,老板說公司規定提出辭職之后45天才可以離職,否則將扣除2400元作為公司損失費,后來我咨詢過了勞動局,勞動局說只需要30天就可以離職了,我跟老板協商的過程中,老板聲稱他按公司規章制度走,別的法律途徑一律對他沒用,叫我盡管走法律途徑,還威脅我,說如果我未滿45天不干了,就扣除我2400元作為公司損失費以及不給我發壓的工資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span>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4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只要勞動者按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即可離崗離職。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在離崗離職之前,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
在勞動者離職以后,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