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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1 14:12瀏覽次數:1086次
9月27日入職三個月沒有簽過合同,現在公司在離過年還有一個月的時間,想以試用期期業績不合同為由辭退員工,
你好!首先,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其次,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的,則要想辦法收集其他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將其辭退的證據(如微信或短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像等),然后才好維權。最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的,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當然,雙方約定了試用期,以及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均須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