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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09:52瀏覽次數:1787次
我司因經營問題需要裁員,其中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未到期不續簽員工,請問這兩種情況分別需要怎么賠償,如未提前一月通知,是否也需要賠償?這種情況的賠償標準怎么定?
你好!首先,如果是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沒有“+1”,法律也未規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其次,如果是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則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每月的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同時,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7條第1款的規定,“月工資”中還應包括“加班工資”和“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 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經濟補償=月工資×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