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1-12-01 10:53瀏覽次數:1742次
罰款后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能否以第三十條未及時足額發送工資為由 社保2年后購買是不是可以未繳納社保為由 謝謝
你好!首先,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15條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必須先要求用人單位繳納,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此時勞動者才可以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其次,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是指應發,而非實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謝謝律師解答!先要求補繳之前社保,然后才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