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1-08-30 18:09瀏覽次數:1757次
本人15年11月入職公司,在19年6月左右公司出現過合并,導致現在社保換到當前的公司,最終在公司破產的時候,老板只愿意賠償1個月,這個情況我們具體是需要賠償多少
你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可以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