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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16:16瀏覽次數:1665次
該情況并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到部門成員,我不接受簽訂新合同,但是公司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且強行讓我把業務交接走,凍結個人工作后臺,可以主動申請公司開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且申請經濟補償嗎
如果公司方面一直拖著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這樣作為員工有什么辦法可以讓公司方面開具嗎
請問這個情況是屬于勞動法第38規定哪一條呢,如果以此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哪個相關部門申請呢,可以成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