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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1:42瀏覽次數:1934次
在今年三月中旬,我入職了一家深圳的裝修公司,但是上班并非是裝修公司,而是一個掛靠這家裝修公司的勞務公司,約定上班地點為廣州市白云區,在今年八月中旬,這家勞務公司以口頭通知我們八月底辦公室搬遷至深圳市,我們不愿意搬,并提出離職,公司要求我們需要交接一個月,這邊的辦公室和宿舍都推掉就要求我們去工地項目上交接,我們不愿意,訴求是要求公司按照他們搬遷時間作為我們離職時間,并且給到我正常的工資和公司搬遷的補償金
你好!因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而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條第2款的規定,而該規定只適用于深圳地區。當然,該規定實際上是對《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也就是說,即便在廣州地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你們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仍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