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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20:20瀏覽次數:2646次
我是從事物流工作的,剛進公司3個多月也有簽訂勞動合同,因現在公司所在的倉庫合同到期,也不想去公司安排的其他倉庫。現在公司要求按照公司的安排一起完成倉庫的搬遷,但公司沒有給出搬遷后的賠償和工資的發放問題,一直在協商也沒有協商成功。
這里想咨詢一下,如果我沒按照公司的要求【在正常上班的時間外】一起搬遷會承擔法律責任嗎?現在公司的要求是要我們不在正常上班的時間里搬遷。
如果沒有去公司安排的其他倉庫上班能得到賠償嗎?
如果搬遷全部完成公司應當在幾天內結清工資?
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關于倉庫搬遷的補償問題,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由此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或者并未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公司“在正常上班的時間外”安排你工作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亦即應按加班認定。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每日在工作8小時的基礎上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小時。因此,如果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的,你有權拒絕,因為公司該安排已違法。但如果延長工作時間是在3小時以內的,那你應當服從公司的安排,因為這屬于公司用工自主權的范疇。如果你不服從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不服從公司的管理,如此則公司可據此對你作出相應的處理。當然,安排你加班應當向你支付加班費,則又是另一回事了。
我沒去公司給我安排的其他倉庫工作,我要求在倉庫搬遷結束后,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給我結清工資。這和法嗎?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