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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解答建立在你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且受勞動法調整的前提之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4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只要你按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即可離崗離職。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在離崗離職之前,你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
我是教師,現在處于假期,他不同意我辭職,所以也不給我交接工作
不是,是民辦學校,沒有編制的
那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上所述,你作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只要按規定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即可,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如果用人單位故意不與你辦理工作交接,以此限制你辭職的權利的,那你只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有約定)單方做好交接工作即可。
再請問一下辭職不需要有辭職證明嗎?沒有辭職證明,我也可以繼續下一份工作嘛
好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