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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22:53瀏覽次數:1458次
我從去年到今年3月整整一年多沒簽勞動合同,我們工作制是每周6天,但是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而我工作時間遠超于這個時間,那么我申請仲裁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加上12個月的加班工資嗎?如果可以,那么算法是不是休息日工作天數×日工資×200%呢?
你好!首先,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但該事項的仲裁時效期間是從你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于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再予以支持。因此,你自去年3月入職,即使你現在主張權利,有幾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也已超過仲裁時效期間了。其次,在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安排你每天工作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6天,那應當認定存在休息日加班,在不能安排調休的情況下,應當額外向你支付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日工資×加班天數×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