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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2 15:27瀏覽次數:24058次作者:深圳競業限制律師
1.問:企業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
深圳競業限制律師:可以。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的限制,其實質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而限制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權利。這就相當于給勞動者帶上了“枷鎖”。由此,在達成競業限制約定以后,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實際上是為勞動者解開“束縛”和去掉“枷鎖”,恢復勞動者的就業自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39條第1款{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9條第1款}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相反,勞動者作為履行義務的一方,在與用人單位達成競業限制約定之后,是不能輕易為自己“去枷”的,而是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只有符合特定的情形,勞動者才能單方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當然,這里還涉及到法律適用的問題。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07條的規定,如果《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條例》關于競業限制的有關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應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條例的相關規定。但針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深圳經濟特區的條例中并未作出相關規定,因此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
2.問:企業支付競業限制協議需要額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嗎?
深圳競業限制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39條第2款{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9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應當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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