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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15:28瀏覽次數:24865次作者:深圳競業限制律師
問:員工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情形有哪些?
深圳競業限制律師:綜合有關規定,員工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協議,在此情況下,員工有權隨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應當提前至少1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5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20條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06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按月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員工有權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30日內,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并繼續履行協議;而如果員工選擇不在30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則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此處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38條{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8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才可以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7條有明確規定,如果《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條例》關于競業限制的有關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應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此,該情形應適用深圳經濟特區的特殊規定,而不適用全國的普遍規定。
3.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6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員工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但也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7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或者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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