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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11:24瀏覽次數:15506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員工酒后墜樓致殘,向公司索賠被法院駁回
公司組織外出旅行期間
員工酒后意外從酒店房間墜落致殘
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
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來看今天的鵬法君普法
01 案情簡介
王某是某公司的技術工程師。2019年6月,公司組織員工前往廣西陽朔休閑旅游,王某自愿報名參加。2019年6月9日晚,公司未安排集體活動。王某與其同事梁某等人一起吃晚飯喝酒。飯后,王某等人在回酒店途中遇見了同事姜某、陳某等人,幾人相約到酒店附近的酒吧繼續喝酒。不久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等人也到達該酒吧,坐在隔壁桌,后陸續有同事回去。當天晚上11點,王某與兩名同事返回酒店休息。次日凌晨1時左右,王某從酒店五樓住宿的房間窗戶處墜落到一樓。后被路人發現并報警,被送醫救治。公司為王某墊付了在廣西陽朔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及轉院救護車費等共計23887.70元。經廣東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構成九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王某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王某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審、二審判決,法院依法維持了人社局不認定工傷的決定。
王某認為,本人系公司雇員,雇傭期間受傷,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旅游活動的組織者和安排者,公司在6月9日晚為其提供大量酒水,導致其酒后從酒店五樓墜落受傷。
隨后,王某向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賠償損失546515.38元。公司辯稱,酒吧喝酒活動是王某等員工自發組織的,并不屬于公司安排的活動,王某受傷系自身行為造成,不是公司的侵權行為導致,因此反訴要求王某返還墊付的醫療費及救護車費。
02 法院審理
本案焦點是原告的受傷與被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是否存在過錯。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受傷時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系,并非雇傭關系,故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雇傭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原告參加的旅游活動屬于純粹游覽觀光活動,與本職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員工自愿參加,且活動本身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員工本人。
事發當晚,原告自愿參與酒吧活動,原告無證據證實該活動系被告組織及安排,即便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黃某為當晚酒吧消費買單,也不能因此認定黃某在履行被告的職務行為。在晚餐與酒吧活動當中,原告的飲酒行為均出于自愿,且原告與其他同行同事已安全回到酒店房間休息。關于墜樓原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墜樓行為與被告存在因果關系及被告存在過錯行為。因此,原告的受傷與被告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告訴請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時,因被告不是原告的侵權行為主體,對原告的受傷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過錯,故被告并無為原告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被告主張原告返還墊付的醫療費及救護車費用依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判決原告向被告返還醫療費及救護車車費23887.70元及利息。原告不服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鵬法君說法
王某自愿參加公司組織的旅游,屬于員工的福利性活動,公司作為組織者,盡到了其應有的責任和義務。王某和其他幾名同事在旅游期間晚間參加聚餐和酒吧活動,是個人自行參與的行為,與公司無關。其在過程中產生的后果,應由本人負責。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飲酒、醉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具有清晰的預見性,但其放任自己過量飲酒致使其認識和辨別能力降低,行為控制力減弱,最終導致意外墜樓致殘這一意外的發生,王某應自負全部責任。有關飲酒釀造的悲劇時有發生,推杯換盞間應牢記適度飲酒。
鵬法君在此提醒,每個人是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參與活動時應注意自身應盡的合理安全義務,提高自我防護意識。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解析:
在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勞動者受傷了,首先去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正確的思路。但認定工傷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本案中,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無不妥,因為王某墜樓受傷,既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而且也和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當然,在不予認定工傷的情況下,王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責任糾紛之訴,要求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而在這種法律關系當中,某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關鍵在于其對于王某墜樓受傷是否存在過錯。
顯然,法院最終認定某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最核心的理由是2019年6月9日晚某公司未安排集體活動。當晚,無論是王某與同事吃晚飯喝酒,還是飯后到酒店附近的酒吧繼續喝酒,都是其自發組織的活動,而并非某公司安排的集體活動。從這個角度來說,如果王某起訴當晚同行的同事,還有點說的過去,因為他是在凌晨1點左右,也就是應該是剛回到酒店房間后不久就發生墜樓事件了。就此而言,當晚同行的同事是否存在過錯,是可以討論的(當然,無論怎么說,要負主要責任的,還是王某自己)。但王某向某公司進行索賠,則明顯缺乏依據,很難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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