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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1 11:25瀏覽次數:32831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最新公布勞動爭議十一大典型案例之十一:
未經員工同意扣減工資,屬于克扣工資
【案情摘要】
葉某系深圳市某科技產品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的電話銷售員。葉某與銷售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葉某每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以及按銷售業績計提的提成工資,其中基本工資及崗位津貼的數額每月固定。
2021年11月,葉某發現銷售公司沒有按照以往的數額發放2021年10月份的基本工資及崗位津貼。葉某立即向公司反映,在其正常出勤的情況下,為何扣除部分基本工資及崗位津貼,并要求某公司補足工資差額。銷售公司對葉某的要求不予理會,葉某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0月份工資差額。
銷售公司辯稱,因葉某在第二季度銷售的商品,在10月份時發生退貨,涉及金額累計達11萬,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扣除葉某部分工資,作為彌補公司經濟損失的費用。在折抵損失后,公司已經其將剩余的工資發放給葉某,因此公司已足額支付葉某2021年10月份的工資。
【爭議焦點】
銷售公司扣除工資的行為是否合法?
【仲裁結果】
仲裁委認定,銷售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其扣除葉某工資合法,故構成克扣工資,葉某要求銷售公司補足支付工資差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理分析】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與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具有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權,比如對員工進行考勤管理的權利,但行使自主管理權必須合理合法。
仲裁委查明,銷售公司所主張的退貨實際上是消費者依據公司在銷售時對買方作出的七天內無理由退貨承諾、而進行的退貨行為。銷售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2021年10月份消費者退貨是由葉某過錯造成。因此仲裁委認為,銷售公司主張經濟損失系葉某造成,沒有事實依據。另,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關于用人單位從員工工資中扣減費用情形的規定,非法定或約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減勞動者的工資。銷售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扣除葉某2021年10月份部分工資已經葉某同意,因此仲裁委認為,銷售公司從葉某固定發放的勞動報酬中扣減部分,缺乏合法依據,構成克扣工資。葉某要求銷售公司補足支付2021年10月工資差額,于法有據,仲裁委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后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來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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