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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23:23瀏覽次數:4164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維護勞動者權益案例
案例二
案情簡介
梁某為B公司的售后維護技術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未經B公司同意,梁某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后兩年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B公司相關的工作和機器返修相關的行業或同類業務,如違反協議,梁某需支付違約金10萬元,還應向B公司交還因違約獲得的收益并賠償B公司的損失。梁某于2021年12月從B公司離職,2022年5月,梁某入職與B公司存在競爭業務的另一家公司。B公司據此主張梁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因此申請仲裁并提起訴訟,要求梁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
法院審理
據B公司與梁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梁某在職期間的工作崗位是售后維護技術員,該崗位屬于基層員工。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梁某并非B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高級技術人員,其作為基層的售后維護技術員,負責售后的安裝及維修,一般而言,不可能掌握企業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在B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梁某掌握其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梁某不應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因此,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綜上,法院判決梁某無需向B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競業限制制度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因此,其適用的主體有嚴格的法律限制。本案中,梁某是售后技術員,是基層普通員工,B公司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梁某掌握其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因此,梁某不應屬于競業限制義務的規范主體。B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與梁某約定競業限制義務,要求梁某不得在同行業中就業,限制了梁某的就業權,損害了梁某作為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故法院對B公司請求的違約金不予支持。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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