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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7:34瀏覽次數:8895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公司主營工程業務,陳某某于2008年5月初在該公司入職,工作崗位為設計工程師。自2018年以來,深圳某科技公司因為接不到新的工程,隨著以往承接的項目陸續收尾,在2018年年底以后,公司全體員工都不再是正常上班的狀態。也就是,全體員工都不再需要到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辦公場所正常上下班,只要將自己負責的事情處理好就行了。而由于陳某某是設計工程師,在沒有承接新項目的情況下,根本不需要畫施工圖、竣工圖等工作,因此,鑒于陳某某無事可做,深圳某科技公司安排其協助公司的代理律師處理公司的相關訴訟事務,主要是清收工程尾款。在此狀態下,陳某某一年實際工作的時間只有正常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深圳某科技公司仍然按原標準向其支付工資。2020年1月疫情爆發以后,深圳某科技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資金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在2020年2月17日決定自此以后取消發放各項補貼,而只發放基本工資。對陳某某的影響是,其每月只能領取5000元的基本工資,另外2500元的補貼則被取消發放。之后在實際履行過程中,深圳某科技公司由于資金緊張,就連5000元的基本工資也經常會延遲好幾個月才向陳某某發放。
2023年3月疫情結束以后,陳某某因為其配偶的朋友給其介紹了一份工作從而有了辭職的想法。他先是以要做人工受孕為由提出公司給其預支十幾萬元的要求,在遭到拒絕后,陳某某通過微信給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發送文字信息,要求公司結清他每月5000元的工資以及補發疫情三年每月拖欠的2500元工資,同時指出深圳某科技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不符合法律規定,必須在一個月內補繳。
張某某收到這條信息后找到我們咨詢,我們一看微信信息的內容,就斷定陳某某應該是在為提出被迫辭職做準備了。因為按照深圳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被迫辭職的,必須要先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之后如果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不補繳,勞動者才可以以此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過我們的分析和解答以后,深圳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付清了拖欠陳某某全部的工資,但社會保險費不給予補繳。
果不其然,一個月以后,深圳某科技公司就收到陳某某發出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了。
【申請仲裁】
就在收到陳某某發出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后,老板張某某仍然抱有幻想,希望可以以人情來化解這場官司,畢竟一起共事十幾年,而他們公司總共只有幾個人,相互之間還是比較有感情的。而且以后也都在這個圈子里,不好把關系鬧得太僵。但我們判斷,陳某某既然已經走到了這一步,肯定已經做好了和他撕破臉的準備,很大可能不會吃那一套。可張某某在考慮以后,還是決定試一下。他通過微信給陳某某發了一段文字信息,同時給陳某某轉了幾萬塊錢。結果不出我們所料,陳某某收了款,卻無一個“謝”字,只稱現在收的錢從將來應付的款中扣除。
不久,就收到了陳某某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仲裁材料,其提出了如下仲裁請求: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工資差額75241.04元;
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16250元;
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90000元;
四、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5862.07元;
五、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報銷款56.78元。
合計:297409.89元
【裁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提起訴訟】
陳某某因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以深圳某科技公司為被告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工資差額68738.05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1625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就我們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的這場官司而言,三、四、五項相對來說比較好辦。首先,陳某某于2008年5月入職,深圳某科技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在陳某某入職一年以后就視為雙方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了。陳某某要求支付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肯定是缺乏依據的。
其次,深圳某科技公司在每年春節前會下發放假通知,其中規定的放假時間會比法定的假期長。經統計,2021年春節、2022年春節以及2023年春節,深圳某科技公司安排的放假時間比法定假期多出了27天,而這27天休假當中,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不扣工資的,亦即休的是帶薪假。而陳某某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應休的年假天數總計為23天。因此,陳某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資,顯然也缺乏依據。
第三,我們主張陳某某沒有證據證明深圳某科技公司應給其報銷款項56.78元,最終勞動仲裁委是按此項訴請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而予以駁回的。但要說明的是,并不是全部仲裁機構都是這樣處理的,有的仲裁機構會對報銷款的請求作出實體處理,我們從實體的層面進行抗辯,是比較穩妥的。
最難辦的,是第一和第二項。
關于第一項工資差額的請求,對陳某某有利之處和對深圳某科技公司不利之處在于:1、銀行流水顯示,在2020年1月以前,深圳某科技公司均按每月7500元的標準向陳某某支付工資;2、深圳某科技公司雖然在2020年2月17日制定并發布了《關于疫情期間調整薪資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所有員工一律取消發放房補、車補、餐補等補貼和所有績效獎金,只發基本工資”,但深圳某科技公司并無證據證明這份通知已經向陳某某進行了公示告知。
但對深圳某科技公司有利之處在于,疫情三年其每月均按5000元的標準向陳某某發放工資,可在2023年3月以前,陳某某從未提出過異議。在此情況下,我們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3條的規定,主張勞動合同已經變更且已經實際履行超過了一個月。庭審中,當仲裁員問陳某某對于工資由7500元調整為5000元以后是否提出過異議,陳某某回答“沒有”之時,我們基本就能確定這項請求獲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了!
關于第二項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可以說是本案當中最難處理的一項,也是我們最沒有把握可以“打掉”的一項。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以前,我們大致可以預料第三至五項應該不會支持,第一項駁回的可能較大,唯獨第二項我們拿不準,認為勞動仲裁委還是有可能會支持的。其中的原因有二:第一,雖說勞動仲裁委不會偏向勞動者,但要駁回勞動者提出的全部請求,還是要下很大決心的。從經驗來看,通常會傾向于支持多一點;第二,影響經濟補償金這一項的因素太多,即使工資差額項不支持,還有其他的影響因素,比如深圳某科技公司確實未按陳某某實際工資標準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延遲發放工資的問題(此項不宜細說),等等。只要勞動仲裁委認定其中任一點違法,就可以支持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但結果,勞動仲裁委連這一項也駁回了。
本案我們之所以能獲得全勝,除了我們的工作做到位了以外,和陳某某一方存在失誤也有很大關系。這一方面是因為陳某某的代理律師不夠專業,另一方面則是陳某某聰明反被聰明誤。在勞動者提出被迫辭職進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案件中,其實只要有一條理由成立,勞動者就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了。具體而言,在2023年3月深圳某科技公司拖欠陳某某好幾個月工資(5000元標準)的情況下,如果其當時直接以深圳某科技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被迫辭職,那么,不管陳某某要求深圳某科技公司按每月7500元補發工資差額的請求能否成立,至少陳某某百分之百能獲得75000元的經濟補償金,根本不需要加上未按規定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條。但深圳某科技公司“醒悟”過來,于2023年3月31日按5000元的標準補齊陳某某的工資以后,這一條就會徹底“失靈”。也許陳某某當時還自鳴得意,因為可以“得隴”以后再“望蜀”。可事實卻是,“得了隴”以后就“得不了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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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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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因為過了仲裁時效所以得不到支持還是他所訴求的二倍工資差額時間不對呢?如果他要的是2008年5月-2009年4月的未簽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能否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