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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選擇混同用工的關聯企業承擔用工責任[廣東高院典型案例]

2022-05-01 16:47瀏覽次數:17619次作者:廣東高院

廣東高院發布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案例八 張某訴某文化公司勞動爭議案

——勞動者可選擇混同用工的關聯企業承擔用工責任



(一)基本案情

張某在某文化公司負責對外銷售籃球課程,但其工資和社會保險由某服裝公司發放和繳納。文化公司與服裝公司均從事同一品牌相關工作,共用辦公場所、考勤系統和微信工作群,財務和人事工作人員亦相同。兩公司均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申請仲裁,主張文化公司應向其支付20212月工資差額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二)裁判結果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文化公司與服裝公司的經營業務、辦公地點、組織人事、用工管理及財務等存在高度混同,可認定兩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實,張某有權要求文化公司承擔用工責任。法院遂判決支持張某的請求。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關聯企業混同用工、企業間相互推諉用工責任的現象時有發生。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關聯企業混同用工行為,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確定責任主體,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來源:廣東高院;發布日期:2022-04-28



相關鏈接:廣東高院發布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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