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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7 10:32瀏覽次數(shù):34854次作者: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一、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立
省府辦公廳于2011年1月14日印發(fā)《關于成立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粵辦函[2011]22號),成立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原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原廣東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9年4月,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陳奕威同志擔任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
二、對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院辦案的授權(quán)
根據(jù)省府辦公廳《印發(fā)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職責內(nèi)設機構(gòu)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粵府辦[2009]111號),以及省府辦公廳《關于成立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粵辦函[2011]22號)規(guī)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調(diào)解仲裁管理處(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院)承擔組織仲裁庭審工作和原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等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十九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guī)則》第九條的規(guī)定,經(jīng)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quán),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院自2011年3月1日起處理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相關法律文書使用“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院”印章。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范圍詳見仲裁指南。
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職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十九條和人社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guī)則》第七條規(guī)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監(jiān)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五)制定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guī)則;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來源: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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