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4-01-02 12:27瀏覽次數:38129次作者: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整理編制)
一、哪些爭議屬于勞動、人事爭議?
以下爭議屬于勞動、人事爭議: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提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員因對處分、考核、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等人事處理不服,依法應通過申訴解決,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受理范圍。
二、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以及《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
(二)調解。當事人不愿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遵循雙方自愿原則。
(三)仲裁。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到哪里申請調解?
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以下組織申請調解:
(一)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二)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四)區域性、行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五)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當事人也可以在仲裁、訴訟過程依法申請調解。
提示:上述第二、三項的調解組織不得拒絕受理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申請,原則上應當當場征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并在3日內開展調解。村委、居委(社區)通常設有人民調解組織;第三項的調解組織通常設在街道鄉鎮的勞動保障所(站)或綜治維穩中心,有的所(站)在村居、社區也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平臺。
四、到哪里申請仲裁?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省、市、縣均設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設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部分市或縣區在街道鄉鎮設有仲裁分庭。仲裁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可在各地仲裁機構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網站,或者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網的“各地仲裁快速指引”專欄查詢各地仲裁機構受案范圍和申請指南。
五、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義務及注意事項
在參加仲裁活動前,為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當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做好參加仲裁活動的充分準備。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規定,在仲裁活動中,仲裁當事人(包含申請人、被申請人)主要有如下權利義務:
(一)申請仲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依法提起仲裁申請的權利;申請仲裁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仲裁機構的仲裁申請指南,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提示:按照仲裁機構指引正確填寫有關文書表格,有利于清晰準確提出仲裁請求和理據,更好維護自身權益。為確保及時準確送達,當事人、第三人應當提供本人(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聯系電話、地址,并書面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
(二)仲裁答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后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機構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三)委托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員為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村(居)委會、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本村(居)委會、單位、社會團體公民。
提示:上述第2、3類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發生勞動、人事爭議,職工在參加調解和仲裁活動中,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其中職工追索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四)提交證據。根據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原則上在申請時和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提示:為更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盡可能收集和提供與案情有關的合法證據。
(五)親自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本人按照仲裁機構的通知親自參加仲裁活動,常見仲裁活動有:接受調查,參加調解、庭審等。對開庭審理的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六)回避申請權。當事人有權對依法應當回避的仲裁員提出回避申請。依法應當回避的仲裁員包括: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提示: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應當實事求是,說明理由并提供證據。
(七)質證和辯論權。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質證和辯論權,有權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證,與對方就案件爭議問題進行辯論。
(八)遵守仲裁秩序和紀律。參加庭審活動的,當事人應主動接受安全檢查、簽署筆錄,遵守仲裁庭紀律等。不得有以下行為:1.干擾仲裁活動,違反仲裁庭紀律,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2.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偽造、變造、損毀證據(證明)材料的;3.故意損毀仲裁庭筆錄等仲裁文書的;4.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5.未經準許錄音、錄像、攝影或者傳播庭審活動的;6.其他妨礙仲裁活動的行為。
提示: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違反仲裁庭紀律的,仲裁機構可以批評教育、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提出調解。當事人可以在參加仲裁活動過程中依法提出調解。
(十)簽收仲裁文書。為保障仲裁程序順利進行,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當事人應當及時簽收仲裁文書。
提示:為提高辦案效率,盡快解決爭議,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縮短答辯期;對簡單案件,仲裁機構可以依法采取書面審理、庭前會議等靈活方式審理。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六、仲裁案件從立案到結案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以依法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七、什么情形下,案件可以中止審理?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八、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出現逃匿、轉移財產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憑仲裁機構《受理通知書》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勞動者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勞動者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提供財產擔保的,也可提供保證人擔保。
九、一方當事人不執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怎么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十、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該怎么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不服仲裁裁決怎么辦?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含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法定情形有:(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仲裁機構無管轄權的;(二)違反法定程序的;(三)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四)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用人單位對于非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來源: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