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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14:53瀏覽次數:1271次作者: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仲裁提交材料的說明
(一)由職工提起仲裁申請的,應提交:
⑴仲裁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
⑵職工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⑶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⑷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資料
⑸雙方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建立勞動(人事)關系的有關證明(復印件),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及證據清單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證明內容材料(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⑹《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原件);
⑺基層調解組織出具的《勞動爭議調解意見書》(復印件,未經調解且不愿意調解的,可不提交)。
(二)由死亡職工或死亡童工的近親屬提起仲裁申請的,應提交:
⑴仲裁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
⑵死亡職工或死亡童工身份證明(復印件)及死亡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⑶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⑷死亡職工或死亡童工與申請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公證書、出生證、結婚證、戶口簿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⑸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⑹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資料;
⑺死亡職工生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建立勞動(人事)關系的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死亡職工或死亡童工生前與非法用工單位存在用工關系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以及證據清單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證明內容材料(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⑻《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原件);
⑼基層調解組織出具的《勞動爭議調解意見書》(復印件,未經調解且不愿意調解的,可不提交)。
(三)由被非法用工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傷殘童工提起仲裁申請的,應提交:
⑴仲裁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
⑵傷殘職工、患職業病職工或者傷殘童工身份證明文件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⑶傷殘童工與其監護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出生證、戶口簿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⑷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⑸用人單位為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應提交開辦該單位出資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及該單位未經合法登記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⑹傷殘職工、患職業病職工或者傷殘童工與非法用工單位存在用工關系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以及證據清單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證明內容材料(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⑺《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原件);
⑻基層調解組織出具的《勞動爭議調解意見書》(復印件,未經調解且不愿意調解的,可不提交)。
(四)由10人以上職工提起仲裁申請的,應提交:
⑴仲裁申請書(每位職工各自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的副本);
⑵全體職工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⑶全體職工有推舉代表人的,應提交《集體勞動爭議委托代表書》(原件三份);沒有推舉代表人,但職工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經職工簽名授權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⑷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資料;
⑸每位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建立勞動(人事)關系的有關證明(復印件),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證據清單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證明內容材料(每人分別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如全體職工的證據材料內容相同,則全體職工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⑹《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原件);
⑺基層調解組織出具的《勞動爭議調解意見書》(復印件,未經調解且不愿意調解的,可不提交)。
(五)由用人單位提起仲裁申請的,應提交:
⑴仲裁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⑵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公章);
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蓋公章),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⑷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⑸職工的身份證明信息材料(復印件);
⑹雙方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建立勞動(人事)關系的有關證明(復印件),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證明內容材料(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⑺《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原件);
⑻基層調解組織出具的《勞動爭議調解意見書》(復印件,未經調解且不愿意調解的,可不提交)。
提交申請材料的溫馨提醒
1.當事人需攜帶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場。仲裁委經核對復印件和原件內容無誤后,將部分退還原件,并收取復印件。
2.職工身份證明文件:
①職工為內地居民的,應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
②職工為港、澳、臺居民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
③職工為外國人的,應提交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護照等身份及入境證明文件。
3.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資料:
①被申請人為本市企業(如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或個體工商戶,需提交工商注冊信息登記資料(可前往中山市市場監管局的辦事窗口查詢打印,咨詢電話:12345);
②被申請人為非本市單位的,除了需提交該單位的登記成立信息情況(可以登錄“全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示查詢”網站打印),還應提交本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③被申請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需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成立登記證明資料(可攜帶申請人身份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補正材料通知書》前往中山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查詢打印,咨詢電話:88267801);
④被申請人為公辦非企業單位,如公辦學校、公辦醫院,需提交公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登記證明資料(可前往主管部門單位查詢打印);
⑤被申請人為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應提交開辦該單位出資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及該單位未經合法登記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來源: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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