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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22:13瀏覽次數:7306次作者: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問題內容
2月3日至復工前這段延遲復工期的工資怎么發?
答復內容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20〕4號)的要求,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至2月7日按非員工原因停工停產對待;2月8日至2月9日,企業按休息日對待。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照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時間: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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