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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16:05瀏覽次數:2729次作者: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共享用工指引
企業之間開展共享用工,進行用工余缺調劑合作,能對解決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和穩就業發揮積極作用。為加強對共享用工的指導和服務,促進共享用工有序開展,進一步發揮共享用工對穩就業的作用,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什么是共享用工:是指不同用工主體之間為調節特殊時期階段性用工緊缺或富余,在尊重員工意愿、多方協調一致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前提下,將閑置員工勞動力資源進行跨界共享并調配至具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主體,實現社會人力資源優化配置、員工供給方降低人力成本、待崗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多方共贏式新型合作用工模式。
二、開展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三、開展共享用工的方式:用工余缺的企業通過珠海市公益性求職招聘平臺“珠海共享用工專區”版塊(網址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qzzp.do?doMethod=gxygHome),在專門對接窗口免費發布供求信息,按需組織專場對接活動,實現動態匹配。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有需求的企業提供免費對接服務,對服務積極、對接成效明顯、企業反響良好、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機構,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最高10萬元補助。
四、共享用工的目的:解決穩崗壓力大、生產經營用工波動大的問題。
五、共享用工涉及三方:勞動者;用工富余企業,即原企業;與用工富余企業的產業發展方向相符、短期內用人需求量大的企業,即缺工企業。
六、共享用工企業之間的協議:共享用工的企業之間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合作協議中可約定調劑勞動者的數量、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休息、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標準和支付時間與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勞動者的情形、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的責任劃分和補償辦法以及交通等費用結算等。
七、共享用工期限:共享用工期限不超過勞動者與原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剩余期限。
八、勞動者知情權:原企業將勞動者安排到缺工企業工作前應征求勞動者意見,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缺工企業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企業規章制度以及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原企業不得將在本單位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以共享用工名義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
九、勞動關系: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勞動者安排到缺工企業工作,不改變原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十、勞動合同: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以及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應遵守缺工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十一、勞動保障:原企業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以任何名目從中收取費用。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補償辦法可與缺工企業約定。
十二、勞動自主權: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缺工企業未按照約定履行保護勞動者權益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回原企業,原企業不得拒絕。勞動者不適應缺工企業工作的,可以與原企業、缺工企業協商回原企業。勞動者嚴重違反缺工企業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可以退回勞動者情形的,缺工企業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原企業。 共享用工合作期滿,勞動者應回原企業,原企業應及時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業需要、勞動者愿意繼續在缺工企業工作且經原企業同意的,應當與原企業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原企業與缺工企業續訂合作協議。原企業不同意的,勞動者應回原企業或者依法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回原企業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缺工企業招用尚未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以共享用工名義違法開展勞務派遣和規避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將被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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