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2-06-22 18:42瀏覽次數:40113次作者:深圳勞動賠償律師
深圳勞動律師:前文總結了勞動者(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賠的情形,本文將系統總結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員工)索賠的各種情形。
一、由于勞動者過錯導致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6條。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法》102條;《勞動合同法》第90條;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5條;《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35條第2款。
三、作為協商代表的職工違反《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的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該職工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2014年修訂) 第39條。
四、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勞動者一次性賠償(賠償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具體情況酌情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9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年修正)第15條;《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2003年修正)第21條。
五、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其他用人單位招用,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原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法》99條;《勞動合同法》第91條;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6條。
六、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法》102條;《勞動合同法》第90條;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4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4條。
七、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91條。
以上是深圳勞動律師對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索賠的情形的系統總結。
- end -
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