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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11:32瀏覽次數:41288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根據《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不因以下內容而受到歧視,包括:
1.民族不同;
2.種族不同;
3.性別不同;
4.宗教信仰不同;
5.殘疾;
6.農業戶籍;
7.攜帶傳染病病原(用人單位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為由拒絕錄用,或者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為由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不構成就業歧視);
8.其他歧視性內容。
另外,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2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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