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4-01-29 18:33瀏覽次數:11066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經常有勞動者咨詢“公司裁員補償N+1,我能不能爭取2N”的問題,而實際上這樣的問題并不好回答。當然,這倒并不是因為該問題很復雜,而是因為不知道該如何回答。
首先,但凡是咨詢這個問題的勞動者,應該都是處在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階段(規范的說法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裁員”只是通俗的說法)。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項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法定補償標準是“N”,沒有“+1”,也不是“2N”。對此可能有人會說:“不對,很多公司‘裁員’都是補償‘N+1’的。”的確,現實當中很多公司在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都會給出“N+1”的補償方案,甚至還有不少公司給“N+2”“N+3”的補償,但這和法定的補償標準是“N”并不沖突。然而,為什么法定的補償標準是“N”,很多公司卻主動作出高于法定標準的補償呢?這是因為,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以符合法定事由為前提,而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由用人單位提出)則以勞動者同意為前提。也就是說,既然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勞動者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因而,很多用人單位主動給出高于法定標準的補償方案,其實就是為了讓勞動者同意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從這個角度來回答“公司裁員補償N+1,我能不能爭取2N”的問題,筆者的答案是:“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只要給勞動者不低于‘N’的補償便不違法,因為這是法定的補償標準。但既然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勞動者當然也可以表達自己的想法、提出自己的條件,故而要求用人單位按照‘N+1’或者‘2N’的標準進行補償也是無可厚非的,畢竟是雙方協商,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提出的條件也可以接受或者不接受!”
不過,在離職談判時,我們除了要在法律規定的層面上考量自己的權益,同時還要從現實的層面上考慮自己的談判思路是否可行,考慮如何進行談判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回答“公司裁員補償N+1,我能不能爭取2N”的問題時,還要考慮第二點(或者說第二點更關鍵),那就是問題不在于“你能不能爭取2N”,而在于“你能不能爭取到2N”。
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和考量:
1、如果你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按照“2N”的標準進行補償的條件,用人單位有沒有可能會接受?(這里關鍵要考慮自己提出這樣的條件以后會不會直接導致談判破裂。)
2、如果談判破裂,用人單位是會作出單方辭退你的行為,還是會出一些“損招”——例如對你調崗、降薪、調整工作地點、調整工作內容或者安排你停職待崗?如果是前者,那你可以在收集好用人單位辭退你的相關證據后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當然,能否成功,就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而如果是后者,即使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你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被迫辭職),但也只能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N),而不能主張“2N”。
而這,恰恰就是我們律師很難回答“公司裁員補償N+1,我能不能爭取2N”的問題的原因所在。一方面,盡管勞動者有權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按照“2N”的標準進行補償的條件,但我們無法判斷,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提出這樣的條件有沒有可能會接受,更無法判斷在勞動者提出這樣的條件以后會不會直接導致談判破裂;另一方面,如果談判破裂,我們無法判斷用人單位是會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還是終止離職談判,從而對勞動者作出調崗、降薪、調整工作地點、調整工作內容或者安排其停職待崗的安排。需要解釋清楚的是,對這些情況無法作出判斷,與我們律師是否專業或者經驗是否豐富無關,只是因為我們不了解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由于沒有足夠的信息,所以無法進行預判。在這一點上,勞動者本人顯然比我們更有優勢和便利條件,因為他們更清楚用人單位內部運作的情況,也更清楚用人單位以往裁員時的操作,所以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會有什么反應或者下一步會怎么操作,勞動者明顯比我們掌握更多可以作出預判的信息。
因此,如果勞動者想知道“公司裁員補償N+1,我能不能爭取2N”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并不難,只要問一下自己這三個問題就行了:“第一,如果我要求用人單位按照‘2N’的標準進行補償,他們有沒有可能會同意?第二,我提出這樣的要求,會直接導致談判破裂嗎?第三,如果談判破裂,用人單位是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辭退我,還是會出‘損招’對我進行調崗、降薪、調整工作地點、調整工作內容或者安排我停職待崗,給我‘穿小鞋’逼我自己辭職呢?”
在認真思考這三個問題以后,如果認為有一定把握的,完全可以提出自己的條件與用人單位進行談判。但如果預測有可能會直接導致談判破裂,尤其是用人單位有可能會在談判破裂以后不按正規操作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是會出一些“損招”的,那最好不要去爭取一些可能根本不切實際的利益。不要忘了,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由用人單位提出),法定的補償標準是“N”!
- end –
聲明:文中插圖來自互聯網。如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編輯: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擅長領域:勞動人事爭議、工傷賠償糾紛、用工侵權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競業限制糾紛、商業秘密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機構:廣東行倫律師事務所
執業年限:10年+
執業范圍:全國(不含港澳臺)
咨詢電話:198-4265-1889(免費咨詢)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華融大廈
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