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3-01-03 11:23瀏覽次數:15778次作者:深圳人社
假期前一天
你是不是人在單位心早就飛走了?
人社君正在站好今年最后一班崗
快來看看今天的干貨吧!
保準讓你收獲滿滿呦
歲末年初,不少小伙伴打算換份工作
我們都知道
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提出離職后還沒到30天
用人單位能讓勞動者提前走人嗎?
今天的“以案說法”小課堂
人社君就仔細給你講講這個問題~
看完這個小案例
大家對勞動法的知識是不是又增加了
新的一年馬上就要到來了
人社君提前祝福大家新年快樂
來年順風順水
過得開心、簡單、輕松、有收獲!
內容來源: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內容編輯:深圳人社
律師評析:
盡管這是官方發表的文章,盡管該案中勞動仲裁委已經作出了裁決,但本人對于其中的觀點和認定,著實不敢茍同!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常說,用人單位無合法理由不能辭退勞動者,但勞動者卻可以無任何理由而提出辭職,實際上,后者正是基于《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
這條規定,其實是確認勞動者享有無理由辭職的權利。具體而言,該條規定,其實重點根本不在于“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而是在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是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至于這里所規定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與其說是勞動者負有的義務,不如說是勞動者依據該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的程序。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例如,勞動者于2022年12月31日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信》,可以載明其于2023年1月31日正式離職。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者于2022年12月31日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信》,這是其作出的一個解除行為,只是在2023年1月31日才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而已。而由于這是勞動者作出的單方解除行為,什么時候發生解除的效力,應以其作出的意思為準,而沒有用人單位提前讓勞動者走人的道理。
這不是用人單位享不享有權利的問題,而是因為這本身就是勞動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作出了一個解除行為,這是單方解除,而并非是其向用人單位發出的要約行為,故該行為將引發何種的法律效力,應以其作出的行為本身而論。簡單說,這個行為要么無效,要么有效。如果有效,那就是在2023年1月31日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
當然,在2023年1月31日發生解除的效力以前,因為勞動合同尚未解除,那么,用人單位也是可以先解除勞動合同,將該勞動者辭退的。但這種情形的讓勞動者提前走人,可不是同意讓勞動者提前離職,而是用人單位又另外作出了一個解除行為。這時,就變成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而不再是勞動者提出辭職了。
另外,勞動者于2022年12月31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提前離職,如果勞動者同意的話,那就變成由勞動者提出,后經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了。這時,就不再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變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了。
總而言之,如果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屬于是勞動者作出了一個單方解除的行為,在此情況下,雙方的勞動合同何時解除,應以勞動者作出的意思為準。除非勞動者同意,否則,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讓勞動者提前離職走人!
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