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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12:26瀏覽次數:35352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司法廳于2006年12月25日印發的《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粵價[2006]298號)第5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收費辦法。
(圖片來源:法律讀庫)
一、政府指導價
(一)適用范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以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436號)的相關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包括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提供的下列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3、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二)收費標準
二、市場調節價
(一)適用范圍
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包括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提供除上述律師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適用范圍)以外的其他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收費標準
根據《深圳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可以對比一下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分別可以采取的收費方式有哪些不同:
政府指導價 |
市場調節價 |
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費方式。 |
可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收費以及其他收費方式。 |
從上述內容對比可以看出,如果實行政府指導價,只能采取三種收費方式,是不可以采取風險收費或者其他收費方式的。所謂“風險收費”,就是俗稱的“打贏官司才收費”的方式,是指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承辦效果以及律師服務費的支付條件、時間、比例等事項先行約定,并在達到約定條件時依約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那么,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標準是什么呢?根據《深圳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由各律師事務所制定,并自愿向市律協申請備案。也就是說,具體標準是由各律師事務所自行制定的,并沒有統一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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