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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15:44瀏覽次數:26203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處
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王某訴稱:于2009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1年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為1250元。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10年2月。在職期間每天工作6.5小時,每周工作6天。2009年10月1日至3日在公司加班。根據勞動法規定,每周應工作5天,公司安排本人每周休息一天,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要求1、被申請人支付每周單休的加班工資;2、支付2009年10月1至日的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被申請人辨稱,申請人系我單位職工,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申請人在職期間每天工作6.5小時,每周工作6天。2009年10月1日至3日在公司上班,但公司已安排倒休,不存在另支付其加班工資。
二、查明事實:
申請人為被申請人處職工,2009年3月1日入職,雙方當事人合同期限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王某在職期間每天工作6.5小時,每周工作6天。2009年10月1日至3日,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上班,其后安排申請人倒休,未支付加班費。申請人在職期間月工資合計為1250元。
三、處理結果:
依據勞部發[1995]187號文件規定,公司在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前提下,每周至少休息1天。申請人工作時間符合法律規定。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規定,法定節假日不能安排補休。故應補發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但考慮申請人已倒休休息,支付加班費時應扣除當日工資。裁決如下: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即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09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344.83[1250÷21.75×3×(3000%-100%)]元;二、駁回申請人其他申請請求。
四、案例評析:
關于工作時間問題,依據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原勞動部《關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 187號)規定,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王某每周的工作時間為6.5×6=39小時,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70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故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安排倒休,應支付300%的加班費。但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倒休一天系事實,故應扣除一天工資,即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扣除休息一天工資(300%-100%=200%)。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原標題:如何計發加班工資;發布時間: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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