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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15:37瀏覽次數:24013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案情簡介
王某于2009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雙方簽訂1年期限勞動合同,在職期間月工資為1250元, 2010年2月王某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未支付其2009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該公司辯稱事后已安排王某補休,王某不同意,故公司無責任。
二、查明事實
根據王某提交的證據及庭審調查結果,仲裁庭認定王某為該公司職工并于2009年3月1日入職,雙方當事人合同期限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續訂勞動合同。2009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因急于處理一個國外訂單安排王某上班,未支付加班費。
三、處理結果
依據原勞動部文件(勞部發[1995]309號)之規定,法定節假日不能安排補休。應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故裁決該公司支付王某2009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四、案件評析
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規定: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法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故該公司應支付王某300%的加班費且不能以補休代替。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原標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怎么計算;發布時間: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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