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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15:35瀏覽次數(shù):23030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案情簡介
呂某于2009年4月進入某電機公司,任生產(chǎn)技術部主管一職,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呂某試用期工資4100.75元,期滿后5125.94元。呂某離職時該公司沒有支付加班工資和經(jīng)濟補償。呂某請求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經(jīng)濟補償。某電機公司辯稱雙方約定呂某屬于高級經(jīng)理級,公司有慣例不支付加班工資,且呂某系自動離職,公司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二、查明事實
呂某于2009年4月進入某電機公司公司任生產(chǎn)技術部主管一職,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工資4100.75元,期滿后5125.94元。呂某2009年5月29日提出辭職。呂某2009年4月、5月延時工作共計24.5小時,公休日工作48小時,某電機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
三、處理結(jié)果
仲裁庭認為,某電機公司所主張的不支付呂某加班工資的慣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裁決補發(fā)延時加班工資、公休日加班工資。因呂某系自愿辭職,未支持呂某關于經(jīng)濟補償?shù)恼埱笫马棥?/span>
四、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雙方當事人之間關于經(jīng)理級不支付加班工資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某電機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2.呂某自愿辭職,某電機公司是否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
首先,某電機公司公司以其經(jīng)理級員工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慣例”作為公司規(guī)定,在未與呂某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情況下,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某電機公司應當向呂某支付加班工資。本案中呂某與某電機公司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確立了勞動關系,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呂某為某電機公司公司提供了勞動,從而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明確約定呂某適用標準工時工作制。那么,呂某超出標準工時的工作即構(gòu)成加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本案中某電機公司安排呂某超出法定標準工作24.5小時構(gòu)成延時加班,某電機公司應向呂某支付不低于其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866元。某電機公司安排呂某休息日加班,又未安排其倒休,某電機公司應向呂某支付不低于其工資的200%的勞動報酬2262元。
呂某自行向某電機公司公司提出辭職,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理由,不符合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姆ǘㄇ樾危撜埱蟛粦玫街С帧=?jīng)濟補償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以此為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補償。那么只有本案中的某電機公司公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況時,呂某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才有可能獲得經(jīng)濟補償。本案中,呂某未以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為由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呂某要求某電機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不應得到支持。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wǎng)站;原標題: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加班有加班費嗎;發(fā)布時間: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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