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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1:59瀏覽次數:25758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處
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秘某2010年2月3日向我委提出書面仲裁申請訴稱:本人于2009年5月13日進入被申請人某器材有限公司從事門衛工作。2010年1月22日被申請人口頭通知辭退本人。被申請人不承認與本人的勞動關系,不支付申請人的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補貼應得的待遇。現提起仲裁申請請求:1、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支付2009年度的防暑降溫費;3、支付2009年度至2010年度的冬季取暖補貼。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不屬于被申請人管理的員工,與被申請人沒有勞動關系,申請人要求支付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沒有事實依據。
二、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2009年5月13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從事門衛崗位工作,月工資標準為1000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門衛崗位工作期間,按照被申請人要求履行了工作職責。被申請人未支付申請人防暑降溫費和冬季取暖補貼。
三、處理結果:
被申請人未能向仲裁庭提供其單位的職工名冊,未提供職工的工資支付記錄和工作時間記錄,被申請人應承擔未舉證的不利后果,本庭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2009年5月13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時間和月工資標準為1000元的主張成立。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09年度防暑降溫費。被申請人應支付2009年度至2010年度的冬季取暖補貼。
四、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如何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依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中應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用工起始時間、用工形式等內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能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被申請人掌握管理的職工名冊、全部職工工資支付記錄和全部職工工作時間記錄,是確定雙方當事人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應由被申請人負舉證責任,被申請人未能向仲裁庭提供其單位的職工名冊、職工的工資支付記錄和工作時間記錄,因此被申請人承擔未能舉證的不利后果,仲裁庭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防暑降溫費和冬季取暖補貼。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原標題:職工的福利待遇應當支付;發布時間: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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