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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7:45瀏覽次數:24707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
小高想利用“五一”假期踏青游玩,但“五一”假期較短,小高向公司提出假期結束后,繼續休帶薪年休假的請求。公司明確告知其因銷售訂單多,無法安排其休假。小高已經提前預定了旅行機票和酒店,為了避免損失,在未獲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未到崗工作。公司以小高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按照曠工的規定對其進行了嚴厲地處罰。小高認為十分委屈,國家給予的帶薪休假,公司卻不批準還做出曠工的處理決定,單位此種做法是否符合規定?
國家保障勞動者的休假權利,但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由此說明,年休假仍然需要單位批準。小高在未獲公司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休假,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做出相應處理決定。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原標題:職工休年假,企業可以不批準嗎?發布時間: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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