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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0:41瀏覽次數:29713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處
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李某訴稱:申請人于2005年11月27日進入某公交線路工作,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因病休息,被申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申請人請求:1、支付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的病假工資差額;2、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原系被申請人處從業人員。申請人2007年9月至2009年患病休假,被申請人已按照國家政政規定的醫療期待遇標準對申請人發放病假工資,有工資單據為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09年10月31日到期,并經公司研究決定,不再與申請人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終止合同后的經濟補償金,申請人沒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導致被申請人至今無法將經濟補償金轉賬支付給申請人。申請人關于所謂終止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事項,無任何法律依據。
二、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2005年11月到被申請人處工作,2006年11月簽訂了期限為2006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勞動合同。被申請人于2009年10月26日通知申請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申請人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處于醫療期。此期間申請人的醫療期的工資為每月592元。被申請人未支付申請人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三、處理結果:
本案裁決結案。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病假工資差額的請求和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四、案件評析:
依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我市2007年最低工資是740元,2008年2009年最低工資是820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病假工資差額的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及《關于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法[2008]165號)之規定,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原標題:如何享受醫療期待遇;發布時間: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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