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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7:46瀏覽次數:25064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
部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職工來電咨詢,其所在單位的工作時間是上一天歇一天,上班那天工作11個小時或12個小時。職工向領導申請年休假,領導以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同于標準工時制為藉口,拒絕職工休年休假。雙方就此問題產生分歧,職工咨詢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員有沒有年休假?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其周期內平均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因此,只要是滿足這個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帶薪年休假。所以“關于綜合計算工時制員工沒有年休假的說法不正確”。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布時間: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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