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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7:30瀏覽次數:27361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 案情簡介:
申請人張某因不服被申請人某研究院對其做出的辭退決定提起仲裁。張某稱某研究院對其作出的辭退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出國探親是經過研究院同意的,不存在曠工問題,同時,某研究院的辭退決定未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沒有履行批評教育的程序,其辭退決定應為無效。張某請求:撤銷某研究院對其作出的辭退決定。某研究院辯稱:張某因私出國請假半年,假期屆滿后逾期未歸,后經研究院兩次書面通知,張某仍未回單位上班,屬嚴重的連續曠工行為,研究院作出辭退張某的決定符合規定。
二、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張某于2011年8月因私出國向某研究院請假獲得批準,請假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止。假期屆滿后申請人逾期未歸。2012年3月10日,某研究院書面通知張某須于一個月內回單位上班,并告知逾期不歸將按有關規定處理,該通知經張某母親簽收。2012年4月15日,張某委托其家人向研究院轉交續假半年的申請。某研究院于2012年4月30日再次向張某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于2012年5月30日前回單位上班,否則將予以辭退。但張某仍未按要求回來上班。2012年7月30日,某研究院就張某的曠工行為,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規定,作出辭退張某的決定,并將決定送達給張某母親。某研究院于2012年4月30日停發了張某工資并停繳了其社會保險費。
三、處理結果:
本委認為:張某在出國假期屆滿后未及時回單位工作,且在研究院兩次下達限期回單位上班的通知后,仍未在規定時間內回到研究院,張某已實際構成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15天以上的事實,研究院作出的辭退決定程序合法、事實確鑿。經過仲裁庭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1、某研究院為張某補繳保險至2012年7月30日即雙方人事關系存續期間的保險;2、某研究院撤銷其辭退決定,由張某自行將檔案關系轉走;3、張某向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請。
四、案件評析:
本案系典型的出國逾期未歸被辭退引發的爭議案件,案件中,張某認為其在假期屆滿后,又委托家人續假,此后不應算作是曠工行為,但研究院對張某的續假申請是以書面通知其限期回來上班的方式來否決對其續假的申請。因此,張某的續假行為并未得到研究院的批準,故張某已實際構成連續曠工的事實,且系自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7月29日連續長時間的曠工,并經研究院兩次發出令其限期回院通知書均無效的情況下,張某的行為足以構成《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的辭退條件。但是在研究院作出辭退決定前,雙方人事關系仍然存續,研究院應按國家規定為張某繳納人事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通過本案提醒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有權維護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職工請假需經批準,不經批準擅離職守的行為勢必會導致曠工甚至更嚴重的處理后果。作為單位,應準確把握職工與單位人事關系的終止時間,在雙方人事關系存續期間不應停繳社會保險。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原標題:假期屆滿未歸應否視為曠工?發布時間: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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