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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15:51瀏覽次數:23369次作者:天津工傷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12號)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但在司法實踐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常在無法清晰界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著勞動關系時,會建議申請人先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于是申請人需要就確認勞動關系的事項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當事人對于裁決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終可能經過了兩審審理的程序才能得出結論性的意見。此后申請人還得回過頭來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倘若當事人對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可能又需歷經一、二審審理的程序,才得以塵埃落定。如此一來,不僅周期較長,且當事人需付出較大的訴訟成本,對于勞動者一方較為不利,與此同時,還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津高法〔2017〕246號)(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第7條就上述事項給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勞動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程序中對于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勞動關系已進行確認,當事人不服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可以就工傷認定爭議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堅持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的其他勞動爭議涉及勞動關系認定的,應當確認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作出的勞動關系認定結論,但該結論已經法定程序撤銷的除外。”根據該意見,當事人不服認定工傷程序中確認勞動關系的結論,應當就工傷認定爭議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單獨就確認勞動關系的事項另行啟動司法程序進行處理。同時,除認定工傷程序中確認勞動關系的結論經法定程序撤銷的以外,該結論可直接作為當事人因其他事項發生勞動爭議的處理依據。這樣一來,將有效地減少重復的處理程序,縮短解決周期并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尤其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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