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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22:32瀏覽次數:22554次作者:天津勞動仲裁律師
員工不服從崗位調整,用人單位就將其辭退,合法嗎?下面,天津勞動仲裁律師通過真實的案例進行解析。
【案情】
2015年5月5日,吳某與天津今晚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吳某為操作崗,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
2015年7月13日,因天津今晚公司變電室改為無人值守,對于吳某的崗位調整為暖通維修,吳某不服從調整,2015年8月13日天津今晚公司將吳某的崗位調整為防火部電工,并決定如吳某不服從調整與吳某解除勞動關系,吳某仍表示不服從調動。2015年8月15日,天津今晚公司以勞動者過失為由,與吳某解除了勞動關系,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5年12月21日,吳某申請勞動仲裁,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天津今晚公司在發生需調整工作崗位的情況時,為吳某兩次調整崗位,其中包括與吳某相同工種的崗位,吳某均不服從調整。天津今晚公司的規章中規定此情形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該公司據此與吳某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吳某主張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吳某要求天津今晚公司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仲裁律師: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認定天津今晚公司辭退吳某合法,是因為天津今晚公司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職工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及調配的屬于嚴重過失,公司可以處以辭退或開除處理”。天津今晚公司兩次為吳某重新安排崗位,吳某均不服從調整,故而屬于嚴重過失,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天津今晚公司可以對吳某處以辭退或開除處理。因此,法院認定天津今晚公司辭退吳某的行為合法。
但法院該認定有待商榷。首先,吳某與天津今晚公司就吳某的工作崗位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7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應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就是說,除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不勝任工作這兩種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作出調整;其次,雖然天津今晚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職工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及調配的屬于嚴重過失,公司可以處以辭退或開除處理”,但這樣的規定與《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相悖,該內容因違法而無效;最后,由于天津今晚公司將變電室改為無人值守,吳某原工作崗位因經營調整而撤銷,這種情形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在這種情況下,經天津今晚公司與吳某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應當由天津今晚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吳某或者額外支付吳某一個月工資后,與吳某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天津今晚公司以吳某嚴重過失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認定為違法解除。
當然,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問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9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往后對于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問題的合法性審查,就應以該條規定的內容為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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