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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17:41瀏覽次數:23403次作者:天津勞動律師
【典型案例】
2013年5月15日,王xx入職天津華信公司任維修工。2013年5月18日,雙方簽訂了《下崗人員勞動協議書》一份,約定合同期限為兩年,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雙方未再簽訂其他勞動合同。2015年5月11日,天津華信公司主管李xx通知王xx工作到2015年5月13日,之后就不要來了,由于天津華信公司表示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故王xx此后未到崗工作。
2015年5月20日,天津華信公司向王xx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告知函》一份,主要內容為: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今,王xx未到單位報到上班,也未辦理請假手續,已連續曠工3天以上,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故天津華信公司決定自2015年5月21日起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要求王xx辦理離職手續。王xx拒收郵件。
2015年7月20日,王xx申請勞動仲裁,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支持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王xx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關于王xx主張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節,在天津華信公司與王xx簽訂的《下崗人員勞動協議書》中約定合同期限為兩年,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此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王xx自2015年5月12日開始也未再到崗工作,雙方勞動關系因勞動合同期滿于2015年5月13日終止。天津華信公司以王xx在2015年5月13日之后存在曠工行為將王xx辭退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現天津華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王xx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情形,故天津華信公司應向王xx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468元。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律師:《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勞動合同期滿后天津華信公司與王xx未續訂勞動合同且此后雙方不存在實際用工關系,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截至期限屆滿之日終止。天津華信公司主張曾要求王xx續訂勞動合同但王xx不同意,但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故由其承擔不利后果。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于天津華信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維持或者提高《下崗人員勞動協議書》約定的條件要求王xx續訂勞動合同但王xx不同意續訂,故天津華信公司應當向王xx支付經濟補償。至于2015年5月20日天津華信公司以王xx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天津華信公司不能證明2015年5月13日以后雙方仍然存在實際用工關系,不能證明此后雙方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且結合有關證據和事實,雙方的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而終止,此后王xx未到崗工作不應再認定為曠工,天津華信公司在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后再以勞動者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理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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