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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14:29瀏覽次數:23693次作者:天津勞動合同律師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可以要求支付多長時間的?具體怎么計算?天津勞動合同律師詳細解析。
【案情】
李某于2015年5月1日入職天津瑞達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12月,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瑞達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等。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天津瑞達公司沒有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李某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8600元。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合同律師:《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應按如下標準計算:
一、計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期間為:
1.起算時間: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
2.終止時間:
(1)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之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計算至實際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工時間屆滿或者超過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計算至用工屆滿一年之日,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11個月。
如上述案例中,李某于2015年5月1日在天津瑞達公司入職,天津瑞達公司最遲應在2015年5月31日與李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應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向李某支付二倍的工資,直至李某入職屆滿一年之日即2016年4月30日。因此,李某可以要求天津瑞達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期間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實踐中很多人對于下面兩個問題容易產生誤解:其一,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后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雙倍工資;其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次日,直接推定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論實際上簽沒簽訂。這種情形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二款的規定的,亦即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能據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二、計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工資基數
由于《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一款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通俗的說就是發雙倍的工資,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當月的工資標準計算。比如,上述案例中,李某每月的工資標準為2600元,那么天津瑞達公司就應當以2600元的標準向李某支付相應月份由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最后得出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為28600元(2600元×11月)的結果。
此外,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實施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第4條明確規定“二倍工資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應得工資計算”,而不是“實得工資”,同時,還規定計算二倍工資差額的工資基數應剔除下列項目: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二)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
概而言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就是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應得工資”乘以相應的期限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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