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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17:05瀏覽次數:24412次作者:天津勞動法律師
人事經理以手里掌握的加蓋公司公章的收入證明,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差額,這樣能行嗎?下面,天津勞動法律師通過真實的案例進行解析。
【案情】
孫某于2013年2月25日入職天津易迪思公司任人事經理一職。
2014年5月30日,天津易迪思公司口頭告知孫某,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合同終止。2014年6月1日后孫某未再到崗工作。
2014年6月3日,孫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易迪思公司按照10000元的工資標準補發工資差額,并支付2014年5月份工資10000元等。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起訴至法院。
銀行轉賬憑證顯示,在職期間天津易迪思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孫某發放工資的具體情況為: 2013年6月份工資2688.8元、2013年7月份工資2891.7元、2013年8月份工資3122.7元、2013年9月份工資2979元、2013年10月份工資3099.7元、2013年11月份工資3069.5元、2013年12月份工資3190.2元、2014年1月份工資2539.4元、2014年2月份工資3251.4元、2014年3月份工資3462.3元、2014年4月份工資3362.3元、2014年5月份工資3452.8元。
孫某向法院提交了加蓋天津易迪思公司公章的工作收入證明,稱其在職期間為銀行轉賬與現金發薪兩種發薪形式,總計每月應發工資數額為10000元。
天津易迪思公司對于該工作收入證明以及孫某所稱工資發放情況不予認可。
【法院認定】
孫某主張其在職期間為銀行轉賬與現金發薪兩種發薪形式,總計每月應發工資數額為10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工作收入證明,然孫某雖提交了加蓋天津易迪思公司公章的工作收入證明,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其確通過現金方式領取過工資待遇。因此孫某僅通過收入證明證明月工資情況不夠充分,故對于孫某主張的每月10000元的工資標準本院不予采信。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法律師:本案的實際情況是,2014年5月30日天津易迪思公司與孫某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因此發生糾紛以后,孫某對天津易迪思公司進行報復。孫某除了要求天津易迪思公司補發工資差額以外,還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賠償金、代通知金、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補貼、社保差額、公積金等。可以說,孫某每月的應發工資標準是本案首先要確定的問題,這既是查明是否需要補發工資差額的關鍵,對于其他問題的處理也具有重大的關聯。
都說打官司是“證據為王”,的確,證據材料對于仲裁員和法官形成內心確信是非常關鍵的,畢竟兩造的說辭是真是假不好判斷,而物證、書證等證據反映的情況會更為客觀一些。但是,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對于他們形成內心確信同樣很重要,此外,還有當事人庭審時的表現等諸多因素。最后,他們總是在自己形成的內心確信的指引下對案件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評判,并據此認定案件事實。
本案中,孫某雖然提供了加蓋天津易迪思公司公章的收入證明,用以證明其每月應發工資的標準為10000元,但這一標準與銀行流水反映的工資發放情況出入較大。孫某解釋稱其在職期間是銀行轉賬與現金發薪兩種方式結合的發薪形式,但對于現金發薪的事實孫某不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再者,除了收入證明以外,孫某不能提供任何證據印證其每月應發工資標準為10000元的事實,由此,收入證明只是一項孤證。再結合孫某在天津易迪思公司擔任人事經理的職務(相對容易取得加蓋公司印章的材料)等其他因素,法官一定會猜測這份收入證明的本來用途以及形成的原因,從而在內心傾向于認定孫某在撒謊,最終據此對這份證據不予采信。
在仲裁和訴訟程序中,提供證據也好,在庭審時回答仲裁員和法官的提問也罷,目的是為了讓他們真的在內心相信自己這一方的說法,進而對相應的主張予以支持。孫某企圖通過一份加蓋天津易迪思公司公章的收入證明,就想讓法官相信他的說法,是把問題想的太簡單了,實際上,這種小把戲非常容易被看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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