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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19:16瀏覽次數:29883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屬于勞動爭議的情形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深圳市區、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地址和聯系電話);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轄權(深圳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劃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深圳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窗口地址及咨詢電話);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深圳市各區法院及派出法庭地址及咨詢電話)。
三、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照被申請人數量遞交副本。法律對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的按該特別規定計算。
1.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相關資格證明和律師事務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4.被申請人注冊登記資料。
5.當事人送達信息確認書。
6.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等,如勞動(聘用)合同、入職登記表、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押金收據、處罰憑證、社保單、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
1.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
2.單位注冊登記資料。
3.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律師代理的,提交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所函。
5.被申請人身份證明。
6.當事人送達信息確認書。
7.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等,如勞動(聘用)合同、入職登記表、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押金收據、處罰憑證、社保單、解除或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等。
(三)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請和受理
(一)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提交材料需齊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組成仲裁庭,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組庭情況。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人員可依法在庭前或當庭書面提出回避申請。
(二)對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五、開庭和裁決
(一)仲裁庭在開庭5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二)仲裁庭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如在審理過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經批準后,可中止案件審理或延期審理。
六、仲裁結果
(一)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的,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認為終局裁決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項勞動爭議事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裁決是非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當事人均不起訴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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